社会【观点】医改进程迟缓的原因及破解之策( 四 )


2.3 主观不愿为
在鼓励社会办医方面 。 国务院办公厅在2015 年发布《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 , 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 。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再次下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 , 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服务 。 但因为相关行政部门在思想上不希望管办分开、不希望放权、不希望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化 , 而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 以及一部分担心被“淘汰”的 医护人员也不希望因为改革而失业 , 因此才会有花样翻新、五花八门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现象出现 ,致使社会办医遭遇诸多“潜规则” 。 比如:公立医院可获得三年的开办费用 , 而民营机构没有;强制私营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零差率改革政策 , 但并不享受公立医院的相关补贴 , 等等 。 在医生自由执业方面 。 国务院在《“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 , 创新医务人员使用、流动与服务提供模式 , 积极探索医师自由执业、医师个体与医疗机构签约服务或组建医生集团 。 但是 , 在现实中 , 还是有一些公立医疗机构会以文件形式强制规定医生不能辞职 。 在公立医疗机构去行政化方面 。 真正的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法人化治理似乎还遥遥无期 , 体制内工作人员依然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 想要的人进不来 , 不想要的人出不去 , 情形依然如故 。 由于无论在政策层面 , 还是在实际操作层面 , 社会办医、医生自由执业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去行政化所遭遇的种种排斥和歧视 , 导致了真正市场化的医疗格局一直无法形成 。
3划定职责边界是破解医改困局治本之策
基本思路依然是“管办分开” , 落实到具体的行政部门职能定位上 , 就是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只能是医疗卫生规则的制定者和规则执行的监督者 , 不再拥有对公立医疗机构人财物上的行政管理权 。
一是负责医务人员执业资格标准的制定 。 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只是负责制定医师、护士和药剂师的执业资格标准 , 而把执业资格认定的工作委托给有关的专业协会来行使 , 这也是国际惯例 。 在我国专业协会并不十分成熟发达的当下 , 作为过渡措施 , 可以考虑将执业资格的认定以及医务人员职称评审等工作交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负责 。
二是负责医疗机构市场准入资格的审批 。 为保证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过程中能够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 修改完善医疗机构准入制度显然是必要的 , 通过制定更加公开、透明、公正的市场准入标准和准入规则 , 逐步形成医疗服务领域多元竞争格局 。 特别重要的是 , 应逐步取消社会办医规划设置要求 , 从而更好地保障社会办医发展 。 考虑到全面取消医疗卫生设置规划在目前可能会存在操作上的困难 , 可参照深圳做法 , 政府只做公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并充分履行对公立医疗机构的举办责任 , 而社会办医疗机构则不做设置规划要求 。 这样既能明确政府责任 , 也能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 。
三是负责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合规性监督 。 由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 , 制定完善部门权责清单 , 明确监管职责 , 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 重点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监管 , 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 ,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办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 。
四是负责组织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并依法履行监管之责 。 依法组织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应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等 , 并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指导和考核 。 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履行监管职责 。
五是在医疗保险经办工作实行社会化经办、法人化治理和专业化管理的前提下 , 可考虑将医保政策的制定和对医保经办行为的监管工作移交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