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详解 劳动法加班费规定是怎么样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均对加班费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并未对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作出全国层面的明确的规定 。为此,各地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规范,但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差异 。本文基于山东高院及青岛中院的近年判例做简要梳理和总结,以期对实务操作有所助益 。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详解 劳动法加班费规定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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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相关规定
1.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1号)
第八条 加班费的确定,应当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岗位性质以及工作要求等因素综合考量、合理裁判 。
3.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计算劳动者休假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5条 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费后的数额确定 。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费后的数额确定 。法定工作时间劳动者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费后的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
5. 《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四条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可以看出,《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与《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对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要求基本一致,即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实际所得工资扣除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九条强调:所谓“工资”,既包括基本工资,也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其他劳动报酬 。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详解 劳动法加班费规定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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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裁判观点
(一)主要裁判观点
尽管前述工资支付规定已经对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实务中仍存在其他计算方式,法院也有着不同的处理方法:
1. 劳动合同约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并且用人单位此前一直按此计算基数发放加班费,劳动者并未提出异议的,法院依劳动合同约定确定加班基数 。
?相关案例:
(2020)鲁民申3203号、(2019)鲁民申2722号、(2022)鲁02民终9930号、(2022)鲁02民终3848号
山东高院在(2019)鲁民申2722号案中认为:公司制定了《薪酬管理规定》,其中包含了工资和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发放工资时也一直按该规定执行 。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仲裁之前从未对劳动报酬计算方法提出异议,也未对工资数额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双方均认可此前劳动报酬的计算方法及数额 。
2. 劳动合同约定了加班费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的,法院依合同约定确定加班费基数 。
?相关案例:
(2021)鲁民申8136号、(2020)鲁民申2739号、(2020)鲁民申1441号
山东高院在(2020)鲁民申1441号案中认为:《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原审据此认定涉案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应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该约定合法有效,劳动合同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