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把好“入门关” 规范直播打赏须合理界定平台责任

不久前 , 有媒体报道 , 某公司财务人员因沉迷网络直播 , 挪用公司资金 , 在不同平台频繁进行高额打赏 。 由于挪用资金数额巨大 , 甚至导致公司经营陷于困顿 。 这起极端案例再次引发了公众对直播打赏乱象的关注 。
近年来 , 伴随着网络直播技术的发展 , 借助于直播进行各种信息发布、社交娱乐以及商业营销等活动日益增加 。 用户打赏 , 是直播平台及主播收入的主要来源 , 为了获得更多的打赏收入 , 直播平台及主播不断尝试各种手段来增加用户关注以及在线时长 。 挪用公款、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主播、未成年人大额打赏主播等案例不时出现 。
 网络直播打赏中的这些乱象也引发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 在不久前开展的2022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中 , 网络直播打赏被列为重点治理对象 。 网络直播打赏牵涉多方主体 , 要有效治理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 关键在于落实直播平台的管理责任 。 关于直播平台的责任 , 我国在这几年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政策 。 2020年11月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2021年2月 , 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这些文件对直播打赏提出了一系列规范管理的要求 。 如规定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平台应对用户每次、每日、每月最高打赏金额进行限制;对单日打赏额度累计触发相应阈值的用户进行消费提醒 , 必要时设置打赏冷静期和延时到账期 , 等等 。
上述文件针对直播打赏的治理 , 以落实直播平台的治理责任为主要抓手 。 这一思路从整体而言是值得肯定的 , 但也需要考虑平台责任的合理边界 。 直播打赏作为一种商业运营模式 , 其有效运行离不开直播平台所提供的技术以及运维方面的支持 , 因此结合直播平台的技术以及运维方面的底层逻辑 , 更加精准、合理地界定直播平台的责任边界 , 显得尤其重要 。
现实生活中的互联网平台类型千千万万 , 但平台运行的底层逻辑是相通的 。 我国电商法关于平台经营者责任的规范体系仍然具有适用的空间 。 平台责任的首要内容是把好入门关 , 这一点在互联网直播平台责任的落实中同样如此 。 只要把好了入门关 , 那么针对存在不良失范行为的主播进行基于账号的管理 , 就有了坚实依据 。 此外 , 备受关注的关于禁止未成年人打赏的问题 , 也就能得到有效解决 。 在这一责任的落实上 , 直播平台的确仍然有很大的提升与改善空间 。
另外 , 借助于直播平台的技术能力而进行的运维活动 , 例如直播平台的频道设置、关键词检索、算法推荐等 , 毫无疑问可以直接通过对直播平台提出相应要求来予以解决 。 比如说 , 在频道设置上不打擦边球 , 不设置诸如性感诱惑等固定的频道 。 在站内搜索功能上 , 也不要提供类似的搜索关键词推荐或提示等 。 在运用算法推荐内容时 , 应合理设置权重 , 更多推荐积极健康的直播内容 。 这些都是直播平台自身能够做到的 。 另外 , 针对主播可能存在的诱导打赏等不良行为 , 直播平台需要加强日常性监测 , 积极受理用户投诉举报 , 并据此对相应的主播采取管理措施 。
切实落实直播平台的上述治理责任 , 应该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遏制直播打赏中存在的各种乱象 。 但实践中也应当合理确定平台责任的边界 , 不能因为一些特殊极端个案 , 就让直播平台承担与其技术和运维底层逻辑难以匹配的责任 。 如果无限扩大平台责任 , 可能也难以取得好的效果 。 总之 , 强化平台责任非常重要 , 但合理界定平台责任的边界是关键 。
【 法治日报|把好“入门关” 规范直播打赏须合理界定平台责任】(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 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