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低价促销又“反悔” 网商太缺法律意识

近日 , 多名消费者投诉称在某电商店铺活动期间叠加优惠下单购物后 , 却被客服告知因活动机制出现异常金额过低给店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而无法安排发货 , 只能选择退款或加价后发货 。 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眼花缭乱的优惠规则 , 当消费者好不容易摸清算法决定购买 , 遭遇的却是交钱容易发货难 。
商家促销后反悔的事件并非个例 。 近年来每逢促销旺季 , 反映商家拒不发货、延迟发货、虚假促销等问题的投诉量总是居高不下 。 其中 , 低价促销成了商家吸引顾客、增加销量的流量密码 , 商家多是先以低于市场价格诱导消费者下单 , 在大量消费者被吸引购买、积攒足够的销售量后 , 再以优惠规则有误价格异常无货等理由不发货、慢发货 , 要求消费者取消订单或补交差价 , 实现流量零元购 。
 发货难的背后 , 是商家责任意识、法律意识的缺失 。 不论是优惠规则制定纰漏还是货源不足导致的交易无法实现 , 其本质都是商家自身未尽到审查及管理义务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 理应由其自行承担 , 不能成为商家自我合理化的挡箭牌 , 更不是让消费者为之买单的理由 。
根据民法典、电子商务法规定 , 一般于消费者提交网购订单成功时 ,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即成立并生效 。 如果确因商家错误标价等原因 , 导致被恶意薅羊毛、合同继续履行将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 商家应积极与消费者协商达成一致解决 , 或通过法院、仲裁机构主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行使撤销权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而不能单方决定不履行发货义务 。
在合同成立生效的情况下 , 商家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发货义务构成违约 , 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商家明确不发货的行为则构成根本违约 , 消费者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 此外 , 如果证实商家存在欺诈行为 , 消费者还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三倍赔偿 。
除了可能导致民事纠纷 , 任意反悔行为更是暗含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的风险 。 如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 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 可视情节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严厉处罚 。 而在此过程中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 , 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的 , 则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 , 涉嫌合同诈骗罪 , 将面临牢狱之灾 。
【 北京日报|低价促销又“反悔” 网商太缺法律意识】促销乱象的整治事关消费者切身利益 , 引导商家促销去套路化、加强规范 , 需要多方共同发力 。 消费者在享受优惠的同时应当增强维权意识、留存证据意识 , 遭遇促销纠纷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寻求司法救济 。 商家应当秉持谨慎、诚信经营的理念 , 对其发布的商品要约以及消费者的合理信赖负责 。 网络平台则应当落实主体责任 , 不纵容促销乱象 , 切莫热了场子冷了人心 。 此外 , 相关部门应当强化监督力度 , 通过完善信用惩戒措施、强化宣传教育等途径 , 坚决禁止虚假促销 , 严厉打击以促销之名行诈骗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 。 (作者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