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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杭州7岁女孩患脑癌离世,昔日夫妻竟对薄公堂,争夺女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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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安置房屋的法定继承纠纷近年来一直是颇受热议的话题,如何继承?怎么分配才算公平?各人有各人的说法。日前,滨江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法定继承纠纷案。
『争夺』杭州7岁女孩患脑癌离世,昔日夫妻竟对薄公堂,争夺女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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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红和小军原是一对恩爱的夫妻,在2010年喜得千金。
谁知噩梦降临这个家庭,年仅7岁的女儿思思罹患上脑癌,而妻子小红经历了一次流产后也患上了精神上的疾病。无数次的争吵让婚姻走向了尽头。
两人离婚后不久,思思也离开了人世。然而思思在世时,享有房屋拆迁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根据政策还享有住宅临时过渡费。
女儿的财产怎么分?
如何分得思思拆迁安置的50平方与过渡费,让昔日的夫妻在法庭上重逢。
庭审中,小红觉得思思是自己的孩子,女儿病逝后,母亲理应享有继承权,而小军却独自占有上述遗产不进行分割。
小军告诉法官,他们夫妻是经法院调解离婚的,离婚时思思已经病危,为避免日后双方发生纠纷,在分割财产时已把思思的拆迁安置面积考虑在内,其已向小红补偿了45万元,该钱款已包含了思思的房屋拆迁费。
况且思思的治疗费用均由自己一人支付,先后已花费30万元,小红分文未出。既然小红没有承担一分女儿的医疗费,也没有权利来继承女儿的遗产。
而小红则主张小军补偿的45万元是基于她因一次流产后患上精神疾病的精神损失补偿,并非思思的拆迁补偿款。
拆迁份额不能继承 过渡费有权平分
庭审查明,根据双方离婚时在法院所做的调解笔录,被告补偿给原告的45万元,是在原告因拆迁安置享受的所有费用及50平方米拆迁安置份额之外另行支付的款项。
离婚时女儿思思处于病重期间,正是需要花钱的时候。调解笔录中已明确了女儿的抚养费由小军个人承担,在此前提下,若如小红所述45万元仅是小军对其精神损失的补偿,既不符合被告当时的经济条件,也与常理不符。再者,结合当时房屋的市值,45万元与原告能够继承的拆迁安置份额的价值亦大致相当。
因此,对小红要求继承思思50平方米拆迁安置份额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小红主张继承思思分得的过渡费的50%,因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并未考虑该部分,且过渡费系思思因房屋拆迁而应当享有的补贴,属于思思的遗产,小红有权参与分配。
虽然小军在离婚后负担了思思所有的医疗费,但也是双方在离婚时约定的,且思思在与小军离婚后仅一个多月就去世了,无证据证明小红对思思不尽抚养义务,故法院确认对过渡费平均分配。
因此滨江法院遂依法判决小军支付小红29000元,且小红继承自2020年4月至思思安置房屋分配日期间女儿分得的过渡费的二分之一份额。


稿源:(ZA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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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争夺』杭州7岁女孩患脑癌离世,昔日夫妻竟对薄公堂,争夺女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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