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2 月 24 日北京民航总医院杨文医生被杀,怎样才能避免这种悲剧一再发生( 二 )


很多时候,我们的问题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真到了「寻衅滋事罪」该起作用的时候,反而不好使了,真到了「敲诈勒索罪」该起作用的时候,你反而不把嫌疑人关上251天了?。
对待暴力伤医,对待医闹,我们不能总等着出了人命再组织一波集体点蜡烛,回头该怎么样还怎么样?。
保护医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医院的医疗秩序,抵制医闹,要从小处做起,从坚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做起,从限制医闹和破坏医疗秩序者靠近指定医院做起。
维护医疗秩序,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扭转社会风气,也不是一个人点新闻带几天热度?就能解决的。

愿逝者安息。
愿凶手早日伏法。?
■医疗行业的系统性问题很复杂,上游的问题很多,目前国内舆论对基本的方向问题的分歧非常非常大,历史遗留问题很多,政策起效周期长,要是一次性都拿出来讨论就没完没了了。
但是医疗场所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是一个非常基本的、直接的问题,医院暴力在全球不同国家都有一定的表现形式,不是完全能用保险问题、医生态度问题这些常说的医疗体制问题解释的。我国在降低医院暴力方面还是有许多可行的直接的改进措施的。首先要从技术层面减少恶性犯罪和人身伤害的发生率和死亡率,在统计数字上把严重不良结果的发生率降下来,保证遭遇暴力时医务人员能活下来,减轻伤残程度,这是一个文明社会最基础的底线问题。
本次事件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是可以在网上公开查到的,建议同情犯罪分子的人好好看看,这痛下杀手的做法像不像一个合理的被同情对象做的出来的事。虽然不一定允许传播这段视频,但是在此我也可以简单描述一下。在医生工作区域,早6:00左右,周围环境人很少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在医生工作过程中,趁她没有防备时,突然袭击医生并反复刀砍医生的颈部,更准确的说法叫割喉,或者一刀一刀砍头(北京就是目前我国医疗资源、医疗水平、医保覆盖、安保水平顶级的地方,若不是亲眼所见,我是很难相信这种极端残忍的暴力犯罪居然会发生在北京的医院里)。周围其他医务人员发现这一情况并寻求援助,但未能第一时间阻止故意伤害的行为。
可行的改进措施有很多,有许多措施需要多方机构未来去完善,也有一些要靠医务人员自己去关注。我们首先要选择一些可以快速实施、经济成本、政治成本不高,操作相对简便的下游措施。就像驾车强制佩戴安全带一样,降低严重结果发生的几率,把重伤变成轻伤,把肢体冲突变成言语冲突,把言语冲突流程化处理,减少人员伤亡,毕竟中国在岗的医务人员真不算多,医务人员培训目前需要八年以上,行业准入门槛高,地区分布不均衡,哪怕是天大的理由,每天都打死打伤几个,多数人的健康就全都无从谈起了。
1.医疗场所的空间布局设计方案应该进一步完善进一步区分患者区域和医疗人员工作区域,应限制患者及家属随意进出医务人员工作区域。医务人员工作区域增加其他物理隔离措施。医生的工作区域及其出入口增加监控探头数量,出现治安问题后便于调取证据。诊室需留有安全逃生通道(尤其急诊),准备多个应急出口,在出口加增监控,以便出现暴力伤害时有足够的逃生方法。
此外,医院可在部分区域出入口试行安检措施,这个做法至少在门诊和住院部是可操作的,甚至在急诊,有时候没有生命危险的患者也需要排队几小时,等候期间也根本不缺安检的时间。我们可以先测算一下每天医院里到底有多少管制刀具,看看医务人员究竟是在什么样的环境下工作,再说有没有必要吧。避免患者家属携带管制刀具等进入诊区,这可以降低严重暴力犯罪的几率,震慑少数潜在的犯罪分子。
我可以查到的一个新闻报道是:
近日,有网友在微博晒出照片,称浙江省中医院湖滨院区实行了“先安检,后看病”.医院启动安检工作跟G20峰会有关,短短3天就查获各类刀具30多把,其中竟还包含两把管制刀具,不免让人不寒而栗。根据上述资料,我们有理由相信,安检的实行并不是完全不可行或者毫无必要的。火车上不安检的时候,人们也曾经带水果刀上车,大部分人当然真是用来削水果的,可是安检之后照样可以禁止携带。这并不是什么成本很高的问题,医院暴力的代价,比不让削水果的代价大多了。大型医院每日各个科室加起来估算也不止10起,一个医院一天进出数万人次,有多少要在医院里削水果?医院里每天的纠纷、争吵、暴力事件的数量也不是个小数,并不比吃水果的人少太多数量级,激情犯罪也是需要防范的。安检的收益和成本哪个大,就中国的医院而言,目前并没有确定的答案,但是作为一种尝试,是可以进行的。
2.完善安保人员应急预案增加对医院安保人员的培训,增加执法记录仪和监控录音设备使用,以便保存足够的证据。医院内高风险区域(尤其急诊)增加巡逻人员。增加报警按钮数量,以便医务人员遇到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时可以及时求助,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要注意,医院的内部安保的职权、能力和资源都是极其有限的,对暴徒的震慑也是有限的,内部安保绝不可能代替公安和法律部门。
本次事件中,医院已经对患者和家属的情况留有记录。根据报道,民警甚至还试图调解过但没有成功。转引自微博的信息如下:
当时出警的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高碑店派出所民警向财新记者表示,他为这事(指孙魏氏家属医闹)已经来过一两次了,家属态度很差,几兄弟性格都特别暴躁,“说话就跟干仗一样”。该民警曾几次试图调解,但由于家属态度差,无法沟通,调解最终不了了之。【2019年12月24日北京民航总医院杨文医生被杀,怎样才能避免这种悲剧一再发生】各方面对患者家属的谋杀,依然没能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最终悲剧还是发生了。现有的强制力措施并不足以限制患者和家属的人身威胁和暴力伤害,这方面执法机关仍需探索和试用有更强力的手段和限制措施,可以尝试的措施包括
有明确暴力倾向的家属,明摆着就是来杀人的,如果证据确凿(比如录音资料),在没杀人之前,也压根就不该被允许进入医院。我国目前也是存在禁止令的。然而,我国现行的禁止令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也没有明确写出禁止特定人群接近医院。更不用说这一法律法规对口头威胁的有暴力倾向的人是否适用了。在医疗不良事件仲裁过程中,如果有明确的暴力威胁和人身伤害倾向的家属的一切索赔要求,也都不应该予以受理和采纳。一个压根不打算用和平手段解决问题的人,和平的手段也不应该尊重他的任何诉求。对于明确暴力倾向或者暴力伤医者,即便目前黑名单无法操作,也应该设立制度冻结其医保经费,让其自行负担暴力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信任成本。随着科技进步,还有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使用AI和监控,长时段跟踪锁定有暴力倾向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的人。医院是公共区域,也可以被认为是公共场所,这种情况下用监控跟踪高危人群并不损害这部分人的隐私权。我们甚至还可以告诉他们本人,他们在医院及周边区域都会被监控探头盯着,只要他们在医院里,就用信息技术跟踪到底。这样,一个人意识到自己被监控,就很容易约束自己的行为,这可以在结果上减轻暴力伤害的几率和严重程度。
3.医务人员自身培训除了一般的沟通技巧和业务能力之外,应该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
医务人员在急诊等公共区域时不能背对患者或或患者家属,面对面交流时保持必要的目光接触。工作要在自己能主导的比较安全的环境进行,绝不能随便被一群家属围起来。医院的开放区域人流密集,是暴力事件容易发生的区域,注意进入该区域时要随时环顾周围情况,提高对周围各个来源的暴力伤害的警惕性。接诊暴力风险高的患者,包括精神障碍、醉酒、暴力倾向的患者时,须有安保人员、同事或配合医生工作的患者家属陪同。医务人员在遇到暴力伤害时,可以使用工具,尤其是手头的椅子凳子等物件进行抵挡和正当防卫。医疗人员更应该清楚人死不能复生,活下来是第一位的。本着宁见法官,不见法医(看了视频就更明白为啥不能见法医了)的原则,在遇到危险时进行积极的自我防护。对受伤害的同事及时伸出援手,第一时间防止伤害进一步恶化,在其他安保人员赶来前积极自救。举头三尺有监控,要充分利用医院已有的监控设备为自己提供正当防卫的法律证据,以维护自己正当自卫的权利。充分使用现代技术设备留取法律证据,进行自我保护。对于暴力风险高的患者和家属,积极使用录音笔、手机拍照留取法律证据存档,在有监控的区域有录像的情况下进行病情沟通,提高病历书写质量,积极联系管理部门备案。4.医院行政考评体系将医疗人员的安全和医院的安保状况纳入医院评价考核体系,提供经济、人力资源和制度支持。管理机构有义务有责任确保医院有基本的安保设施和应急方案,在硬件和软件上做到基本的准备。行政考核和管理机构的监管可以给医院更大的动力,保护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于安保机制并不能给医院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而且开支可能非常大,因此仅仅靠医院内部的声音是不够的,只有多方面都有改进医院安保的动力时,医院才能做的更好。
5.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目前,扰乱医疗秩序的问题已经写入了刑法(而且,医疗场所的特殊性,决定了医疗机构秩序有必要在法律里单独列出来进行强调。“营业、教学、科研”确实不能涵盖医疗的工作内容)。之前有过的政府通告包括《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等。至于故意致人伤害、谋杀等也有一般的法律条文。但是在规则完善和执行方面还需要更大的力度。
5.1法律上明确医院公共区域的公共场所的地位
首先一个基本的问题,就是医院的哪些部分在出现暴力的情况下,可以被规定为“公共场所”。公共场所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意义重大。这个问题应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用明确的文字说清楚,不遗留选择性执法的空间。很难想象《治安管理处罚法》明文列举了一批公共场所,里面却不包含日门诊量几千到一万的医院诊区,这样的规定不符合现在的社会现实和人们的生活常识。为了名正言顺和逻辑的严谨性,这个基本的原则性问题需要一个公开的有说服力的解释(可惜目前依然很难查到什么明确的全国统一的明确说法)。医疗机构这么人多事多、公共性极强,敏感治安事件多发的部门,如果总是出现在司法解释或者法规条例政府通知里才被模棱两可地说成公共场所,而不是直接写到上位法的法条里面,实在是缺乏权威性和威慑力,无法体现国家对医疗秩序的重视,执法也会遇到大量阻力。
医生遇到暴力时,属于公共场所遭遇暴力侵犯,尤其是院内安保没有执法权的情况下,应该有正当的法律依据积极报警,寻求公检法部门的帮助,严肃处理问题。而不是像以往一些法律法条的规定,把医院算作一个事业单位内部的办公区域,或者另外用一个下位法去管理,这样就降低了医院在公共安全中的地位和级别,夺去了医院寻求“公共场所”安保法律保护的机会。
5.2法律地位上重视医疗机构的公共安全属性
医疗机构为公众提供健康服务,人流量大。尤其是医院的急诊,在处理公共安全事件和其他公共卫生紧急情况时,例如各种法定传染病(今年新闻我们已经看了包括鼠疫、布氏杆菌病在内的若干传染病相关事件了)、重大灾害时,肩负巨大的责任,甚至就是首要防线。在一个大型医疗机构,尤其是目前的急诊(也包括院前急救)、儿科等人手不够,但患者数量极其庞大的科室部门,针对一名医疗人员的暴力,就会直接损害了几十个上百个患者和家属的利益,影响成千上万的医院周边社区居民的间接利益。针对医务人员的暴力的社会危害性需要被全社会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我个人就有在抢救绿色通道患者时,被其他要求插队的患者暴力威胁的经历。这类医院暴力问题损害的不只是医生的利益,还有其他正在接受抢救的更紧急的患者的利益。即便是有些国家和地区存在的黑名单系统,出于人道主义的同情,也常常不能拦着名单上的人去看生命危险相关的急诊。所以对于急诊这种不能拒诊的部门的医生的伤害,恰恰是更不该容忍的。
对于情节恶劣的医院暴力犯罪行为,仅仅使用谋杀或者寻衅滋事这类的条文,不足以精确描述犯罪行为的公共性质。因为公立医院的医务人员乃至医院设备资产,本身就是具有公共属性、事关社会利益的重要资源。医务人员承担了社会各界多方面不同层次的道德和法律义务,不是个别患者和家属个人的奴仆或者私人财产。因此,部分恶劣的损害其他患者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医院暴力行为,应该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专门的法条和司法解释,情节严重时甚至可以参照恐怖袭击性质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这样才能做到量刑适当,有效惩治恶性犯罪事件。
5.3重点涉医法律条文需要在上位法正文中明文规定
有法可依是重要的,但仍然是不够的。我国不是普通法法系国家,判例不能直接用来指导接下来的案件,因此关键问题更应该直接写到法条里,而且要写到级别高的、具备强制力的法律,比如《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样的上位法里。典型的医院暴力问题,需要在这些上位法的法律正文里,增加明确针对医疗情境的专门条文,对问题给出明文规定,不仅要写什么做法违法,还要写违法了怎么惩罚。这才能充分体现国家整治医疗机构秩序,保护医患双方正当利益和长远利益、惩治恶性犯罪的决心。更不用说,我国医疗服务和教学研究的主力是公立医院,具备一定的公益性,社会责任重大,恰恰又是医院暴力常见的地方,出于权责匹配的考虑,劳动者基本的人身安全于情于理也应该受到法律的重视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