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评价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后续:伤者向动物园索赔 200 余万

我妈说了,这事要是赔了,得有不少老太太上赶着过去给老虎当吃食来给儿子换套房。。。|孔子过泰山侧;有妇人哭于墓者而哀。夫子式而听之,使子路问之,曰:子之哭也;壹似重有忧者。而曰:然;昔者吾舅死于虎;吾夫又死焉;今吾子又死焉。夫子曰:何为不去也?曰:“能赔两百万。”


■破坏公序良俗,法制、明显又明确的规定,理应得到惩罚。不自我反思悔改的赵女士,下次去国贸三期楼上往下跳。然后落地时尤有神助,还可以提起索赔。理由包括但是不限于:物业没阻止没有标记牌保安没拼命相救整个街区没有应急措施朝阳群众没提前发现地表水泥是设计不合理建设管理单位盖高楼是错的
■提起诉讼是社会的进步,按法院判的算。如果所有对医疗有质疑的人都是提起诉讼而不是请医闹找医院勒索,这社会会好很多。无论你觉得责任在谁,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力。。。我不知道为什么这么多人对她提起诉讼有意见?诉讼在我看来对动物园是有利的。如果不诉讼,动物园迫于压力很有可能必须承担大部分费用(不通过诉讼,动物园绝无可能免责)。但如果有了诉讼,动物园才有可能只承担少量费用。如果动物园的一切都合理合法,难道法院不应该给出公正的判决吗?如果你们认为连法官都不会公正的对待动物园,如果国家法律都可以被法官践踏,那么为何要求游客遵守公园私自定的规矩?本来以为这家人都是人渣,但他们并没有拉横幅堵路口找黑社会闹事,而是提起法律诉讼,从这个角度看我觉得这家里还是有明白人啊。我的看法很简单:对付无理取闹的人,让她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可能是最好的选择,大多数情况下法院还是会公正的。
■养娘千日,用娘一时。阁下真是养娘防老啊。真替老虎不值。
■中国很多坊间都流传着这种恶俗:只要自己吃了亏甚至没赚到便宜,就会一哭二闹三上吊!买了房降了价砸售楼处的;股民炒垃圾股被深套到证监会拉横幅的;明明是自己闯红灯被抓脱衣服赖交警耍流氓的;老年人自己摔跟头赖上搀扶者的……一是以这种手段讹诈,二是自己吃了亏企图转嫁或让别人分担损失,可悲的是往往还总是被这种人得逞……
■1、就算赵女士晕车不清楚,你先生也晕车不清楚?他在驾驶座,中控锁握在手上,假如他真就这样放你下车了,或许这位先生真的不爱你。晕车不清楚,这理由。加句,有评论朋友指出赵的车子中控不能阻止赵本人下车。作此更正。不过我还是要讲出这一点的本意:赵可以推说晕车不清楚有没有开出禁止下车的区域,但赵的丈夫坐在驾驶座上开着车,总不能说也晕车了。赵想下车,其丈夫应当阻止,不管是用中控还是用言语甚至用手拽着,你清醒着却没有阻止她,光靠她一个人事后说晕车,这讲不过去。2、巡逻车第一时间赶到了,尽了他的工作责任。他有他的工作职责,但也有他的职责范围,这个责任范围不是无限大的——不然你打算付多少人工费?你要他下车?哎哟你傻,他可不傻。你的命,你自己轻贱,他的命,他还是要爱惜的。以前我总以为那种“你得去死来帮我”说得理直气壮的人只存在于电视上,现在明白了。3、儿子的心理阴影不是动物园造成的,打开车门的那一瞬间,你下车了,你的丈夫没有阻止,事情就已经在往不可控的方向发展。拉开车门的是你,不是别人。人类于公元前4000年诞生有史记载的文明,直到二战结束的1945年,将近6000年的时间,人类终于获得了一个暂时可控的稳定的生活环境。之前有位答主说得很好,规则,这就是文明社会宝贵的财富,你可以放心的按合同打定金给对方,对方也可以放心的按合同发货给你,你不用因为担心对方不发货而不敢打定金,对方也不用担心你不给尾款而发货给你,为什么,因为规则。破坏规则就是在破坏文明,你绿灯直行不敢踩油门是因为有潜在的闯红灯的人,规则只要有一小撮人作乱,整体效率就一定会大大下降。文明规则给我们的好处是什么,就是可控,就是你打款知道对方会发货,你绿灯踩油门知道不会从边上横窜出一辆车来,可控,多么珍贵的字眼,你却轻易的拉开车门,将一车人命运的控制权拱手交给了——一群老虎。4、“我来北京,可是带着对生活的美好憧憬的”。哎哟不好意思大北京让您失望了。敢情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不小心捏碎了您幻想的肥皂泡了,真是罪过啊。不过,谢谢啊,这里不守规矩的已经太多了,不缺你。5、提出200万赔偿是赵女士及家人的权利,毕竟只是提出赔偿。每个人都要在法律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为自己争取利益,这个无可厚非。6、想了想还是必须加上这条。大爷,下回在路面上停车时,请先打右闪灯,然后靠边停车,不要妨碍后车通行,谢谢啊。



■实际上,能够真正认识到自己犯了错的人没那么多……很多人都以为自己是受害者(如果确实受害的话),我受了伤,你应该负责,却不知道或者不想知道自己为什么受了伤而已……将一切的责任都推到其他人身上,给自己一个安心的理由,可以大声指责别人不对,顺便给自己捞点利益吧……■我昨天处理一个事故,小车匝道超大车,撞了护栏,拉着大车司机不让走,说是大车别他。我到了问清情况告诉他匝道只有一条道,不能超车,大车有前后行车记录仪,正常行驶两车也未接触到,小车自己负责。他听到后说就算不能超车,我都到了大车一半位置了,大车别我。我都开30年车了,我还不知道吗?事故肯定两边都有问题……我也是本地人,我损失这么大,我一定要让他赔我钱。是不是很熟悉?我受损了,我是弱者,我知道做xx不对,但是这个事情你们也没可能说没任何过错吧!做人要讲良心!200万你不赔,80万总要出吧,我们可是死了一个毁容一个!是不是一个很好的逻辑?
■这个事已经事发2个多月了,最近随着被害人一家对动物园提起诉讼好像又有点热起来了。事情发生的时候,我第一时间看了新闻,也看了视频。然后刻意还寻找了不同的意见。其实相关的法律依据在《侵权责任法》里已经规定的比清楚了。《侵权责任法》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七十八条动物损害侵权责任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事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八十一条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主要的内容就是这么两条,当然,相关的法条还包括《民法通则》第127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第2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等等。可以看到,《侵权责任法》第78的之规定,还是延续了早前《民法通则》第127条之规定,采取的是无过错原则。即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无论饲养人、管理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证明损害事因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方能免责或减责。而第81条对动物园给予了特别的有待。根据该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不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动物园可以通过证明尽到管理职责而免除责任。结合这两条,动物园有两条减责/免责的事由:(1)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2)动物园尽到了管理职责。法律规范如此,下面我们回到事实。依据动物园的减责/免责理由,应该调查的事实核心就很清楚了一是所有有关被害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事实;二是动物园是否存在老虎伤人相关的管理职责失责的事实。当然,这两类事实很多时候是纠缠在一起的,所以一起说了。索性我们有录像,有几点事实是非常清楚的。1.根据事后官方出具的调查报告是这样认证的:检票人员口头陆续告知了包括赵某一家在内的自驾车游客进入猛兽区严禁下车、严禁投喂食物等相关注意事项,发放了“六严禁”告知单(严禁开窗,严禁下车,严禁投喂食物,严禁携带宠物,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禁酒后、心脏病者驾驶),赵某还与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签订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该协议载有“严禁下车”等相关内容。对此,赵女士事后是这样回应的:当天正好是周六,动物园的人和车都非常多,售票处的说车太多了需要限流,但是她还是跟着几辆私家车从一个小山后进入虎园。自己没有从售票处买票,而是直接从检票员那里买票。检票员当时只是说不要下车,头和手不要伸出窗外,便将门票和六严禁的告知单一起塞到了赵女士手里,并没有解释告知单的内容。我不知道赵女士强调这段有什么意思,实际上恰恰不正好说明了园区的管理人员尽到了提醒义务么?退一万步讲,即使当时的游客众多,通知有限,在野生的动物园内不要随便下车,开窗,把头伸出车外这也是基本的常识吧?何况管理人员还将相关的告知单塞进了你手里。你自己不注意听,又不看,这是园区的管理失误吗?当然,也有人会盯着这里口头和塞单行为说园区管理人员没有尽到职责。还是那句话,我觉得这个辩解要求是太高了,园区参观的人数多,都是来看动物而不是专门来听我讲几个小时安全讲座的。我把核心注意事项和传单都交给你了,除非我面对的是一群孩子和文盲,那我可能要派人反复盯着反复讲解。而我面对的是智力智识都正常的成年人,我相信你应该也具备起码的常识。2.我们回到现场,如前面已经有知友@呼延野牛同学所指出的。女子下车后,巡逻车立马高音喇叭在提醒(有的报道也提到),女子在走到司机这边的车门之前,已经听到提醒了,并且明显地抬着头越过自己的车看着巡逻车的方向(后面可以看到巡逻车从那边开过来)。然后周围的车也开始提醒她有老虎,他回头看了后面两个提醒她的车,依然呆呆地站着。【怎样评价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后续:伤者向动物园索赔200余万】





在停车的第一时间,就有巡逻车在周围并且提醒,后面也有其他的车辆停了下来提醒。我们注意到,后面的两辆车的司机尽管停车,但是却是没有人下来的。说明后两辆车的司机是意识到,在该地段停车是存在危险的。这也侧面说明了进园区之初,管理人员的告知和安保义务和到位的。官方的调查报告同样验证了视频记录中巡逻车和通知的事实:15时00分07秒—33秒,刘某将车停在距东北虎园西北门出口19米左右柏油路中间,赵某从副驾驶位置下车,向车头前方绕行。位于速腾车右前方约13米的标号为3号的巡逻车司机发现赵某下车,立即用车载高音喇叭警示喊话要求其上车。同时,速腾车左后方的两辆自驾车按响车喇叭进行警示。随后赵某绕到速腾车主驾驶车门外,并侧身向车尾方向张望。此时,位于速腾车西侧约13米平台上的第一只虎窜至赵某身后,咬住其背部,并拖回该平台,该平台的另一只虎撕咬赵某面部右侧。刘某下车,向前追赶几步又返回。15时00分32秒,周某打开左后车门与刘某追至该平台坡下。15时00分33秒,标号为3号的巡逻车拉响警报冲上柏油路,对虎进行驱赶。同时用对讲机呼叫标号为8号的巡逻车进行支援。视频和调查报告的内容是吻合的,所以不存在造假的可能。而且官方的调查报告不仅记载了事前巡逻车及周边车辆警示和提醒的事实,也记录了事发之后,巡逻车火速救援的事实。距离事发不超过30秒。这里我看到有的律师写的文章,以此说明园区的管理存在失职。他大致是这么说的,一是你的救援时间有问题,你怎么不早来呢?二是你的救援车辆有问题,怎么才来一辆呢?三是你的防护措施有问题,怎么没有围栏呢?四是你的安全警示标识不够,造成她人误解是安全地段才下车的。(大意如此)我当时读后是一口老血的喷出来了。为了证明园区的责任,真是什么话都说得出口,无所不用其极啊。我们按照该律师的逻辑,是不是可以这样解读:第一,如果事发后1秒赶过来,最后仍然发生了伤亡事件,是不是我巡逻车辆应该在0.1秒的时间赶过来才算是履行了职责?第二,同上,如果我赶来的车辆是两辆,仍然发生了伤亡,是不是应该所有园区的车辆都在0.1秒的时间赶过来才不算失责。第三,这是野生动物园啊!野生啊!在通行的道路周围树立起高高的围栏,那我为什么不直接去动物园呢?是不是最后仍然发生了事故,还要责备园区设置的围栏不够高?第四,安全警示牌的问题,我们可以从官方的调查报告中得出,是符合要求的:园区安全警示牌及监控情况。(1)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园区共设置安全警示牌135块,指示牌167块。警示牌内容:动物散放、关好车窗、锁好车门、严禁下车;您已驶入猛兽区、请关好车门窗,谨慎驾驶;珍爱生命、严禁下车等。事发地东北虎园入口安全门上设置安全警示牌1块,园区内设置安全警示牌11块(分布于游览线路沿途两侧间距30-100米不等的醒目位置),指示牌7块。(2)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安装监控摄像头106个,其中东北虎园东北门、西北门各有1个监控摄像头,运行良好。30-100米,开车的距离,我不知道怎样才算设立合格,只要不是瞎子,应该都会看到吧。赵女士最新给出的下车理由是自己晕车了。……好吧,这个总不是园区造成你晕车的吧?明知危险地带,因晕车而自行下车的,抱着侥幸心理,是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有安全告诫,接受安全传单,沿途设有警示牌,在巡逻车及周围车辆鸣笛提醒后仍站在户外,是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不管从哪点来看,当事人的过错这点都跑不了。综上所述,我认为园区不承担任何责任,最后即便法院判决“赔偿”,至多也是道义性质的。真心不希望这个国家放着法律规章制度不遵守,变成“谁闹谁有理”,“谁弱谁有理”的地方。-----------Ps:有同学在下面留言,还是说园区和管理和通知问题的。说我全文只是在论证园区通知了和告知了,而不是严格、合理地通知告知,履行了职责,毫无瑕疵。我真的想问它们不合理、不严格的地方在哪里。这样的文字游戏很无聊。什么程度才叫做“严格、合理、毫无瑕疵”?怎么回应呢,我觉得你要这么说也行。但本质上,这还是我留言所说的“用结果去倒推责任”。我告知了你一遍,结果发生了——你为什么重要的话不说三遍呢?……我给你做安全宣传,出事了——你的安全宣传不到位,重要的地方没强调!你告知了还得考虑到有乘客私自下车的情况……实话实说,这就是钻牛角尖了。所有这样论证园区管理失职的,你们不是在把三个当事人作成人考虑,而是作三只猪在考虑。但凡神志清醒、智力正常、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我做到这一步就可以了。我们总得讲究个成本和常识问题吧。难道入园之前非得做一个智商和操守测试才行?用这样钻牛角尖的思路,严格钻起来,任何案件当事人双方都有责任或者都没责任。所以侵权责任法只要保留24条的公平责任原则适用就可以了,其他责任原则都可以不要了。我还是那句话:告知——通知单——园区广播——警示牌——监控——巡逻车,这已经是一个体系了,其中但凡有一环你听进去了,看进去了,结果就可以避免,再完备的措施也阻挡不了破坏规矩的人。硬要从其中一环抠出瑕疵,然后把所有责任归结于动物园,我只能说以后所有的营业场所都不用开了。别说晕车了,这种情况,你撒尿也得撒在车里啊!Ps2:胡搅蛮缠的留言和留言者我确实拉黑了。我确实辩不过钻牛角尖,玩文字游戏的人。你们赢了,自己去本题下答题吧,好嘛,就不要执着地盯住我了。手动微笑脸:D-----------更多精彩文章,可以关注公众号“潇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