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将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失效的条件,视为根本未附条件

关于附条件合同条款,应当这样看:1.如果条件为当事人可以完全掌控的,则该条款不是附条件。比如合同约定,如果甲第二天喝可乐了,则合同解除。再比如,如果甲第二天心情好则合同生效。甲喝不喝可乐心情好不好完全是自己可控的,那么相当于合同赋予了甲单方面确定效力的权利或单方面解除权,而非给合同添加了生效或失效条件。2.至于题主说的这种情况费当事人可以完全掌控的,则属于附条件。如果地球停止了,那么合同就应当解除或被视为履行完毕。这是没有问题的。综上,您说的这种情况,条款应当有效。
■网友的回复
这个东西没有视为不视为的,只能说明合同写的啰嗦。有的单位也不知道是装洋气还是假严谨,国内合同还写约定适用中国法,这都一样,不影响意思表示。区分合同是否附条件是否附期限都是以实际情况分析的,人又不是计算机,写个地球不转合同失效就归类为附条件然后给出参考意见“如想终止合同可停止地球转动。”约定地球停止转动合同失效,早晨起来看看,哦还转啊,那就有效呗。
■网友的回复
我认为不能视合同永久有效 因为无条件合同不代表为有效合同 只能认为该附加条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