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驾驭拆迁案件|11最高法:房屋征收公告的张贴行为不受理


在庭审中驾驭拆迁案件|11最高法:房屋征收公告的张贴行为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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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驾驭拆迁案件|11最高法:房屋征收公告的张贴行为不受理

最高法:房屋征收公告的张贴行为不受理
年轻律师在诉讼请求的选择上容易犯重大错误 , 导致案件对被拆迁人非常不利的后果 , 浪费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 。 毫无疑问诉讼请求的确定决定了整个案件的走向 , 诉讼请求选择错误可能导致法院不予受理 , 受理驳回起诉等情形发生 。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以最高院的案例讲解被拆迁人不能仅仅起诉征收决定的张贴行为 , 最高法也确认张贴行为本身是不可诉的 , 与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或行使相关联的土地征收决定、限期搬迁决定、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等行为 , 以及对相关青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等事项是可诉讼范围 , 切记对单个的程序性行为提起诉讼 。
案情简介
最高法行申14476号
袁大果诉称:沈阳市铁西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于2018年2月2日张贴征收通知和征收流程 , 告之国工二街40号地区办理征收手续流程 , 并没有张贴房屋征收公告和决定书 。 在2018年2月23日下发的通知里载明:待收取率达100%才启动征收发正式协议 , 在袁大果国工街40号地区现在40多户不同意的情况下 , 却启动征收程序 , 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征收行为违法 , 撤销房屋征收公告 。
法院查明:2018年2月2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铁西区国工二街40号地区实施征收 , 袁大果袁大果(化名)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内 。 袁大果认为被告此次征收未张贴征收公告行为违法 , 于2019年2月13日起诉至法院 。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有权提起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提起诉讼的 , 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即作为行政诉讼的袁大果 , 必须主张一项属于他的主观权利 , 该权利可能受到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 , 反之 , 没有诉的利益 , 就没有诉权 。
本案中 , 张贴房屋征收公告行为仅是对经过依法批准的房屋征收决定和方案所涉及的有关内容向被征收人进行告知 , 属于程序性行为 , 其本身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 , 未对被征收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 , 不影响被征收人的实体权益 , 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
史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袁大果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 袁大果所诉的未张贴公告行为 , 张贴房屋征收公告仅是对经过依法批准的房屋征收决定和方案所涉及的有关内容向被征收人进行告知 , 属于程序性行为 , 其本身没有独立的决定事项 , 未对行政相对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 , 即对上诉人李德香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 因此 , 本案法院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在庭审中驾驭拆迁案件|11最高法:房屋征收公告的张贴行为不受理】其实 , 在律师办案中 , 诉讼策略是多多管齐下的 , 要结合案情综合判断 , 如果仅仅起诉没有张贴的行为违法而去主张征收决定违法可能导致不予受理 , 多年的实际办案经验告诉我们起诉的底线是要保证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合法性 , 本案的诉讼律师并没有精准把握诉讼请求 , 如果改变诉讼策略则会有完全相反的裁判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