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可以休矣


“谁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可以休矣
作者:张洪泉日前 , 浙江诸暨市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案件 , 65岁的楼某某到某超市购物 , 结账后“顺走”物品 。 超市发现后找其谈话 , 老人在谈话过程中突然发病 , 家属遂向超市索赔近16万元 。 法院审理认为 , 超市并无过错 , 驳回楼某某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 楼某某一方不服提出上诉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工人日报7月16日)天下之大 , 无奇不有 。 到超市购物 , 结账后“顺走”超市物品 , 被发现后 , 在超市找其谈话时却突然发病 , 其家属竟然“狮子大开口” , 向超市索赔近16万元 。 颇有点“会闹的孩子有奶吃”、“谁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味道 。事情的大底经过是这样的 。 2018年12月21日上午 , 楼某某到某超市购物 。 出门的时候被超市工作人员拦下 。 因为工作人员发现老人的神色有些不对 , 手上的环保袋也有些不对劲 , 通过查验小票 , 发现环保袋中的莲藕和洋葱并未付款 。 工作人员立即将这一情况向负责人汇报 , 负责人到场后将老人搀扶着进了办公室 。 可进了办公室没多久 , 楼某某突然头晕 , 后有呕吐、尿失禁等症状出现 。 超市负责人随即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 。 其间 , 超市工作人员对楼某某实施了按摩、擦拭、敞衣透气等简单救助 。 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 , 和超市工作人员将楼某某抬到路边大树下 , 超市工作人员为楼某某垫放了纸板 , 一同等待120救护车救援 , 并由民警叫来卫生院的医务人员为楼某某急救 , 直到楼某某被120救护车救走 。 经医院诊断 , 楼某某为脑干出血、呼吸衰竭、高血压病、脑出血后遗症 。 随后 , 楼某某转入杭州某医院继续治疗 。 楼某某住院期间 , 某超市工作人员给楼某某送去了2000元现金 。 因为医疗费等损失的问题 , 楼某某与某超市协商不成 , 于是上诉至法院 , 要求涉事超市赔偿他各项损失159572.31元 。然而 , 法律是公正的 。 事实终究是事实 , 不可能“谁伤谁有理”或“谁闹谁有理” 。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 , 通过某超市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 , 可以证明楼某某存在购物不付钱的不诚信行为 。 某超市作为销售商品的超市 , 以营利为目的 , 当其发现顾客有商品未付款等不诚信行为时 , 有权予以制止 , 并采取初步调查了解、口头批评教育等适当措施 。 根据楼某某自述、某超市提供的监控视频、证人证言 , 可谓“有图有真相” 。 也反映某超市工作人员和楼某某属于正常交流 , 并不存在言语或肢体冲突 , 涉事超市对楼某某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后据了解 , 楼某某既往有高血压、脑血管意外病史等 , 这次突然发病 , 是因为其自身购物未付款被发现后 , 情绪波动所致 。 况且 , 楼某某病发后 , 某超市工作人员为其按摩、擦拭、敞衣透气、呼叫120救护车 , 在等待120救护车的过程中 , 为节省救治时间 , 将楼某某抬到路边大树下 , 并用纸板垫在身下 。 另外 , 出警民警叫来卫生院的医务人员为楼某某做急救 。 由是观之 , 涉事超市在楼某某病发后已尽到了积极施救义务 , 被认定没有过错是以事实为根据的 。由此 , 当地法院认为楼某某存在不诚信购物行为 , 过错在先 , 某超市未对楼某某实施侵权行为 , 且在其病发后处置措施得当 , 故楼某某要求某超市赔偿各项损失159572.31元 , 依据不足 , 应当不予支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 , 判决驳回楼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楼某某不服 , 提出上诉 。 绍兴中院经审理后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的判决 , 不仅给楼某某以法律教育 , 也给人们诸多启示 。 楼某某因在超市购物未给两件低价值蔬菜买单被抓包 , 导致心脑血管疾病突发花去巨额医疗费 , 从这一点看 , 其境遇令人同情 。 然而 , 法律是公正的 , 也是“无情”的 , 并不会因为“谁伤”而判“谁有理”, 也不会因为“谁闹”而判“谁有理” , 不会让任何一个守法者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或过错买单 。 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 , 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因自身过错造成不利后果只能由自身承担 。 而相比之下 , 遵纪守法的人一定会获得法律的保护和正义的守护 , 这一点 , 人们坚信不疑 。“谁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