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发现漏罪,安徽一市公安局原局长涉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案被加刑


 性质|发现漏罪,安徽一市公安局原局长涉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案被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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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繁昌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案件,因犯受贿罪于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的蚌埠市委政法委原书记巫希平,因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今年5月再次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院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巫希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据悉在巫希平服刑期间,安徽省纪委在查处蚌埠“刘氏兄弟行贿案”时发现巫希平有其他犯罪行为,现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刘氏兄弟经营的石料厂因无法正常购买民用爆炸物用于矿山开采,刘兆水找到时任蚌埠市公安局局长、政法委书记的巫希平,请求巫希平帮助解决民用爆炸物购买审批。
随后巫希平给相关人员“打招呼”,迫于巫希平的压力,2013年4月至9月,当地共违规为上述石料厂审批民用爆炸物购买证54件,批准购买雷管33000发,炸药411840公斤,被刘氏兄弟用于非法开采。
此外2014年4月23日和27日,在蚌埠市钱家大山和大洪山林场分别发现被丢弃的雷管,致非法存储爆炸物案案发,刘兆水找到巫希平寻求帮助,巫希平暗示办案人员为涉案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干预案件办理,导致刘氏兄弟漏处。
法院审理查明
1、被告人巫希平因犯受贿罪于2017年8月3日被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5月19日至2021年11月18日,罚金已缴纳。该判决认定巫希平收取刘兆水贿赂82万元。
2、刘兆水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业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经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对涉案刘兆水等人分别定罪科刑。该案查明,2009年,刘氏兄弟四人共同出资办理采矿证,利用组织强势地位,强行低价兼并新城口地区10余家采石散户,至2011年,刘氏兄弟等人从开采范围、炸药供应、毛石加工、水路运输、石子定价等环节对当地采石行业形成全面控制。以刘兆水、刘兆本、刘兆刚、刘兆安四人为组织、领导者,以蔡云桥、刘安俊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王永瑞、常春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一步发展坐大。2011年后,刘氏兄弟为攫取更大非法利益,商定各自开采范围,扩大非法开采范围,刘氏兄弟等人共用一个采矿证,统一管理使用非法开采所必需的爆炸物品,统一出钱处理开采中发生的责任事故,分别实施非法开采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利用非法采矿等手段获取的巨额经济利益,以钱开路,大肆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和政法干警,寻求庇护。
3、2014年4月23日和27日,在蚌埠市钱家大山和大洪山林场分别发现被丢弃的雷管,致“4.23”非法存储爆炸物案案发,刘兆水找到巫希平寻求帮助,巫希平通过办案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案件汇报调度会的形式,暗示办案人员为涉案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干预案件办理,导致刘氏兄弟漏处。
4、2013年4月,刘氏兄弟经营的怀远县马城镇震兴石料厂采矿许可证到期,无法正常购买民用爆炸物用于矿山开采,刘兆水找到时任蚌埠市公安局局长、政法委书记的巫希平,请求巫希平帮助解决民用爆炸物购买审批。2013年5月,巫希平借到民用爆炸物品企业调研之机,给办理民爆物品审批的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施压,相关人员迫于巫希平的压力,同意办理。后由震兴石料厂提出申请购买民爆物品材料,由分管局长等人违规为震兴石料厂办理民用爆炸物购买审批手续。2013年4月2日至9月18日,在明知震兴石料厂没有获取采矿许可的情况下,蚌埠市公安局共违规为震兴石料厂审批民用爆炸物购买证54件,批准购买雷管33000发,炸药411840公斤,被刘氏兄弟用于非法开采。
法院认为,被告人巫希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蚌埠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期间,明知刘兆水等人有组织地实施非法存储爆炸物、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未能正确履行查禁职责,反而包庇、纵容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现该组织经判决认定自2007年便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故巫希平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据此,综合被告人巫希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前罪情况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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