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开”门诊替人做烤瓷牙 牙科技工竟因销售假药获刑

小编用尽了洪荒之力,“私开”门诊替人做烤瓷牙 牙科技工竟因销售假药获刑 的全部内容都在这里了,拿走不谢!

正文开始:





东方网通讯员牛贝、记者毛丽君9月28日报道:牙科技工毕某在住处无证为病人做烤瓷牙的过程中,使用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麻醉剂,一审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毕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近日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这起二审案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毕某系江苏阜宁县人,今年40岁,初中毕业。一直在上海浦东某诊所任牙科技工的他,从2016年1月开始“身兼两职”,在没有取得相关门诊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宝山区的住处“私自”开了一家牙医门诊。2016年11月,毕某通过不正规渠道从他人处购买进口麻醉剂,并在为病人做烤瓷牙的过程中,搭配使用麻醉剂。2017年1月10日,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当场缴获麻醉剂37支。经鉴定,该麻醉剂为依法必须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依假药论处。事发后,毕某主动至公安机关自首,交代了他为患者做烤瓷牙时使用了该麻醉剂的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毕某销售必须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麻醉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予惩处,判处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毕某上诉至上海三中院,请求从轻处罚。庭审中,毕某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但辩称其主观上不知道是假药,且没有销售的目的,其向患者收取的费用系烤瓷牙费用,麻醉剂只是辅助用药,价值可忽略不计,且没有给患者造成伤害;当场查获的37支麻醉剂未用于销售,系未遂。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毕某作为有相关从业经验的牙科技工,购买药剂时未对销售人的资质予以辨别,与常理不符,主观上应当明知涉案进口麻醉药品未获国家批准,却仍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查获的37支麻醉剂虽未实际销售,但系其以销售为目的而向他人购买,已经进入销售环节,应构成既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生产、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假药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故查获的37支麻醉剂应当计入犯罪数额;原判已充分考虑到毕某的自首情节,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注射剂药品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因此,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三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