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仙炖电子商|小仙炖电商公司违法遭罚 3300万亏损上报成3300万盈利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 (采访人员 徐自立 马先震)日前,信用中国网站显示,网红燕窝品牌“小仙炖”关联公司北京市小仙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增添一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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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朝统执罚决字(2020)第0485号)显示,北京市小仙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9年《财务状况》(E103表)中营业利润本年(3231)指标上报数为3293.9万元,检查数为-3293.4万元,相差6587.3万元,差错率200.02%。上述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决定对其处以0.8万元的行政处罚。
资料显示,北京市小仙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注册资本500万元,是深圳市榕树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同时也是网红燕窝“小仙炖”的品牌所有者,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苗树。在融资方面,小仙炖成立至今共获得了4轮融资。
针对“小仙炖燕窝瞒报亏损被处罚一事”,北京市小仙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4日发表声明回应称,此次提交给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的《财务状况》报表数据出现偏差,系“因初次填报,填报人员疏忽将’营业利润’项负值填报为正值”所致。今后将加强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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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的营业情况,小仙炖公司表示,2019年度营业利润亏损的原因则是2019年度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战略投资,其中包括全资设立小仙炖霸州工厂来为消费者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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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商报报道,今年6月,佳明佳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表声明称,在其2016-2019年停业期间,小仙炖冒用了其公司名称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而他们从未接受过小仙炖的生产燕窝委托,并指出小仙炖工厂的网页配图是一张经过PS处理的照片,该照片在佳明佳厂房上安上了“小仙炖”三个字。随后,小仙炖对佳明佳的《声明》做了回应,表示其“所述内容严重失实”,小仙炖与佳明佳公司存在委托生产加工合作关系,合同期限为2016年12月1日-2019年11月30日。对此,佳明佳做出了补充回应,直指小仙炖不正面回应“燕窝到底是谁生产的”这一核心内容。
北京市小仙炖电子商|小仙炖电商公司违法遭罚 3300万亏损上报成3300万盈利】关于2016-2019年间小仙炖鲜炖燕窝究竟产自谁手,小仙炖方面再无正面回应。目前佳明佳已提起诉讼,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庭审视频中,其代理人要求小仙炖赔偿损失3000万元。或许是意识到代工带来的问题,在佳明佳2019年4月起诉小仙炖后,小仙炖成立了小仙炖霸州食品有限公司,将公司厂房搬迁至河北霸州经济开发区,并在2019年11月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自主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