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别|用了周冬雨的照片,我会成为下一个被告?自媒体创作者先别自乱阵脚

先别|用了周冬雨的照片,我会成为下一个被告?自媒体创作者先别自乱阵脚】自媒体作者用明星照片写文章会被告到倾家荡产?
昨天,某知名公号发表了一篇名为《我夸某某衣品好却被索赔50万》的文章,里面哭诉了自己因为写了周冬雨穿衣搭配的文章,而被起诉索赔50万的悲惨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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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该公号是比较著名的自媒体了,此言一出自然引起许多自媒体作者“人人自危”的感觉,特别是时尚和娱乐类的作者,毕竟谁能保证自己写作时不会用到某些明星的图片?
有人为此开始不断唱衰自媒体写作环境,甚至对涉事艺人进行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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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楼主认为,作为一名普通的自媒体创作者,大可不必为此事感到惊慌。
首先,个人创作者的数量众多,单个创作者的收入大多处于微薄的水平,明星要对数量这么庞大、收入又不高的群体发起诉讼,是非常吃力不讨好的事。
得不到赔偿不说,公众名声也受损,有点脑子的经纪公司都不会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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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据侵犯肖像权的相关规定,必须具备“未经对方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两点。
“未经对方同意”自然是大家都会犯的问题,这基本无可避免,除非你本身是明星的“自家人”。
但所谓“以营利为目的”一般都是指进行商业活动,即企业的购买、销售、交换和银行的贷款等。个人自媒体虽然有流量收益,可主体不是企业、行为没有商业性质、收益也是来源于平台补贴。
只是一个普通“打工人”,哪里在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活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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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观该著名自媒体,企业性质“实锤”。虽然自称写的文章并不涉及商业信息,但事实真的如此?
尽管该媒体做了很充足的准备,删除了自己大多有关该明星的文章,可网络是个好东西,只要稍微组合一下关键词,就能发现一些“网络搬运工”无意中留下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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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该自媒体并没有自己所说的那么“坦荡”,也许她放出的那篇文章的确不存在太大的问题,但在她过往的文章里,借周冬雨名义宣传品牌、带货种草一应俱全。
既是企业性质又在进行商业活动,还未经对方同意,自己埋的雷困了自己,还有什么好说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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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根据最新修订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有五种情况是不能被认为侵犯消息权的。
其中“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和“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这两种情况,和大多数自媒体创作者的创作动机吻合。
由此可见,个人自媒体创作者只要不随意用明星图片带货、不肆意恶搞明星照片,基本不会成为明星起诉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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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该知名自媒体发出这么一篇文章,无可否认存在善意的提醒作用。
它敲打了同为自媒体创作者的我们,应该注重版权意识和个人肖像权,不能以为自媒体创作是可以为所欲为地“激扬文字、指点江山”。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该知名自媒体的发文,并不完全是客观中立的,它隐藏了一些关键的信息点,不仅把自己归类到大众创作者里,还用文字煽动大家的恐慌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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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已经赔钱了,再怎么挟持公众去抵触明星也无法挽回损失。要想提醒公众不要犯自己的“小聪明”,就老老实实把所有的情况和盘托出,不应该净挑自己有利的说,自己有问题的地方就隐瞒。
这样做除了单纯地为了恶心周冬雨,楼主实在想不出还有任何的作用和意义。
广东有句俗语:犯错就要认,被打就要站定。
自媒体和明星的关系本应以和为贵,你踩了红线被罚,就不要拉着大家一起去帮你站队,毕竟你吃着红利的时候,又何尝分过他人一杯羹?楼主奉劝这知名媒体“耗子尾汁”,小聪明赶紧收回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