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圆桌|《民法典》对网络侵权处置规则的完善 | 律师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如今我们的生活早已离不开网络,因此网络侵权也成了常见的侵权类型。
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对网络侵权的通知、处理等规则进行了完善,同时明确: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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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插图
完善“通知”规则 此次《民法典》对于通知规则进行了完善,规定“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李晓茂:在网络侵权的判定里,第一项重要的规则叫通知规则,这也是基于我们常说的“避风港规则”或者“避风港原则”。
因为互联网上的信息十分庞杂,很多平台又给了用户极大的内容参与权,用户可以发布文字、图片和视频,分享各种文件,产生了海量的信息,平台要主动筛选、发现侵权是很困难的。
只有在权利人通知网络平台后,网络平台才有义务去采取必要措施,这给网络平台设置了避风港一样的保护。
《侵权责任法》就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但“通知-删除”规则注重了对权利人的及时救济,却缺少“通知”的具体实施方法,也缺少反通知制度和错误通知的承担机制。
此次《民法典》对于通知规则进行了完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明确要求提供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一方面不会妨碍权利人维护正当合法的权利,另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对“通知”的滥用。
事实上,无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还是《电子商务法》都已经对“通知”规则进行了完善。
比如《电子商务法》就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错误通知造成损失须担责 《民法典》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和晓科:《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由权利人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根据该初步证据判断行为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
二是需要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类型不同,其审核义务也存在一定的区别。由于网络服务日新月异,这一原则性的规定,也给今后新类型服务处理侵权纠纷留出了空间。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一明确规定有利于打击恶意投诉行为,弥补了《侵权责任法》未对网络侵权错误通知进行规制的立法空白。
尤其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衔接了现行的《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法》规定: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实施后,这一“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仍可适用。
明确了“声明”权 《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潘轶:作为网络平台来说,不具有在法律层面判定侵权是否成立的职责和权利,因此《民法典》给了网络用户“声明”的权利,这种 “声明”可以理解为对于此前通知的“反通知”。
《民法典》同时明确: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投诉或者提起诉讼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