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全文公布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30号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6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5日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2020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医院安全管理,维护医院安全秩序,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院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医警联动、依法处置、共同维护的原则。
第四条 医院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安全秩序。
医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为医院安全秩序提供保障,指导、监督卫生健康和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健全完善涉医投诉举报信息通报、医疗纠纷调解和医警联动机制,统筹解决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指导、监督医院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
(二)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开展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检查;
(三)指导、监督医院制定安全保卫、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
(四)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涉医投诉举报,组织、指导医院处置重大涉医安全事件,及时发布信息。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医院制定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督促医院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检查、指导医院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安全检查工作;
(三)组织开展对医院的日常巡逻防控,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依法惩治。
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第八条 医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医院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提供必要保障,监督、检查医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和减少医院安全秩序隐患;
(二)督促医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