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翻车”怎么破?委员建议设立主播、直播平台黑名单

新京报快讯(采访人员 张璐)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今天(3月4日)开幕,采访人员注意到,“直播带货”话题成了今年委员关注的问题。
目前“直播带货”已成为我国电商平台的重要的增长点。但近段时间,直播带货“翻车”现象频现:有的直播间货物售出后不让换;有的直播间里互动粉丝是虚假的机器人;还有的直播间请来知名主播推广、销售不合格商品。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称,火爆的直播带货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亟待规范保障。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出台一部内容全面而兼顾各方诉求的专门性的网络直播行业法律。同时设立主播、直播平台、网络用户三方黑名单,加强对主播直播行为和互动内容的审核管理。
乱象1:虚假宣传,“代购”变“高仿”
皮剑龙指出,直播带货中使用“全网最低价”“销量冠军”等极限词问题最为突出。此外,夸大产品效应、宣传医疗效果、以尚未有定论的研究进行定论性宣传、使用专利申请号进行宣传、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宣传、对产品进行排他性宣传、伪造荣誉进行宣传等问题在直播带货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存在。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她说,“爆款”变“劣品”、“代购名品”变“山寨高仿”以及“三无产品”等直播带货质量问题频现,甚至还存在无人售后或售后不力等问题。但是,由于直播带货具有即时性和商品信息不充分性特点,“刷单”“买粉”“刷评论”等更是成为行业潜规则。“直播带货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她直言。
乱象2: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区分难
消费者在直播中买到假货找谁维权?皮剑龙称,从现行“直播带货”的运行模式上看,存在互联网平台、主播、主播经纪公司、商家、厂家等多位主体。商家与经纪公司合作,约定带货的产品和流程,后由经纪公司安排“网红”推广产品。主播接受经纪公司安排进行产品推荐,此前对产品无全面了解。此时出现的产品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均无明确规定。
“直播带货从业人员没有明确的准入门槛和职责定位,其可能同时承担经营者、广告代言人等多个身份。直播带货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和监管机关难以确定具体责任主体,增加了维权和监管难度。”彭静说。
现状:直播带货缺乏专门法律规定
两位律师委员都指出,目前直播带货缺乏专门法律规定。皮剑龙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主播以及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积极采取措施,对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根据“三包”规定进行处理。但是这些内容都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定,目前“直播带货”中的消费者维修难、换货难、退货难,赔偿更难。
彭静说,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中对直播带货的广告代言、宣传、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均有分散规定,但这些法律并未直接规范直播带货行为。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属于行业规定,法律位阶不高,加大了实践中直播带货的规制难度。
建议1:出台专门性网络直播行业法律
“根据网络直播产业的发展趋势、自身特点及立法现状,出台一部内容全面而兼顾各方诉求的专门性的网络直播行业法律已迫在眉睫。”彭静说,还应尽快促成《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过,明确直播带货的经营标识制度、提供回看功能制度的落实。
皮剑龙建议,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者直接通过新的立法,对于经营者与主播责任划分、消费者遇到售后问题产生纠纷时如何适用法律、消费者如何维权等问题进行详细规定。以直播平台为例,以法律法规明确直播平台的内容管理、人员管理、消费者保护等义务和责任,在发生产品责任时,未尽到相关义务的直播平台,对产品责任承担连带或者补充赔偿责任。
建议2:加强监管 提高带货主播准入门槛
在加强监管方面,委员也提出了相应建议。皮剑龙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对广告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售后服务等三方面进行监管。电商平台也应对直播带货行为加强监管,规范自身平台支付和订单跟踪系统,约束平台商家建立完备的售后机制。
彭静认为,政府各部门应明确职能,细化监管范围。如从各行政部门调集人员组成专门的网络直播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行使职权;对直播带货节目分类分级,提高带货主播准入门槛,对推广销售特殊产品的主播设定资质条件,比如对食品类直播带货者应办理健康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加强与企业合作,开发完善网络舆论监测软件及直播过滤系统;利用直播带货节目来源追溯技术和内容保存技术,落实追责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