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受性|溶瘤病毒疗法PM1016在实体瘤患者中的耐受性、安全性及初步疗效


耐受性|溶瘤病毒疗法PM1016在实体瘤患者中的耐受性、安全性及初步疗效

溶瘤病毒为一类具有复制能力的肿瘤杀伤型病毒 , 能够入侵到肿瘤细胞中 , 然后通过细胞肿胀而摧毁细胞 。
研究药物:PM1016(I/ IIa 期)
试验类型:单臂试验
试验题目:评价编码 TNF-α 和 IL-2 的溶瘤腺病毒PM1016在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中的耐受性、安全性及初步疗效的 I 期临床试验及在晚期恶性实体瘤中考察初步疗效的 IIa 期临床试验
适应症:晚期实体瘤(二线及以上)
用药周期瘤内注射:将PM1016注射液用0.9%生理盐水稀释到合适的注射体积;每两周1次 , 剂量限制性毒性(DLT)观察期是1个月 , 注射2次并完成4周观察算一个完整的DLT;前6周期每2周给药1次 , 每次给药为1个治疗周期 , 从第7周期开始 , 每3周给药1次;直到肿瘤进展 , 最长不超过2年 。
入选标准1、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本研究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
2、男性或女性 , 年龄18至75岁(含边界值) 。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 。
I期:晚期恶性实体肿瘤受试者 , 经标准治疗失败 , 或无标准治疗方案 , 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
IIa期:经标准治疗失败, 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的特定肿瘤类型受试者 。
4、既往抗肿瘤治疗所致的所有毒性反应缓解至0-1级(根据NCI CTCAE 5.0版)或至入选/排除标准可接受的水平 。 脱发等研究者认为对受试者不产生安全性风险的其他毒性除外 。
5、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开始研究治疗前14天内 , 未接受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等医学支持的情况下) , 定义如下:
a. 血液系统: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 L;血小板计数≥75×109/ L;血红蛋白≥9g / dL或≥5.6mmol / L;
b. 肝功能:总胆红素≤1.5×ULN(Gilbert病受试者应≤3×ULN);天冬氨酸转氨酶(AST)和/或丙氨酸转氨酶(ALT)≤3×ULN(如果有肝脏转移ALT或AST则≤5×ULN);
c. 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 或估计肌酐清除率≥50 mL/ min;
d.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2(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可接受INR≤3) ,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
6、体力状况: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0-1 。
7、预期生存期≥12周 。
8、根据RECIST 1.1标准 , 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病灶且可满足当前剂量注射容量要求(建议请研究中心进行瘤体注射操作的医生共同判断);(在目标注射肿瘤病灶之外 , 应尽量有一个可测量的目标非注射肿瘤病灶 , 用于观察远端抗肿瘤疗效) 。
9、育龄期女性在首次服药前7天内 , 血清或尿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 。 男性患者及育龄期女性患者在签署研究知情同意起至末次研究药物治疗后3个月内 , 必须保持禁欲或采用充分的避孕措施 。 男性受试者在研究期间不捐献精子 。
注: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自然闭经至少12个月 , 不包括疾病所致(比如神经性厌食症等疾病所致) , 且闭经期间未服用过引起闭经的药物(如口服避孕药、激素、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抗雌激素、选择性雌激素受体调节剂或化疗);自然闭经6 ~ 12个月 , 且促卵泡激素水平> 40 mLU/ mL;有文件记录的不可逆的绝育手术 , 包括子宫切除 , 双侧卵巢切除或双侧输卵管切除 , 但输卵管结扎不算 。
排除标准1、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含未上市的试验药物)过敏史或已知对本试验药物任何成分过敏 。
2、既往接受过溶瘤病毒治疗者 。
3、既往接受过细胞治疗或肿瘤疫苗者 。
4、在开始研究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
a. 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内 , 进行过大手术(定义为任何进行了广泛切除的侵入性手术 , 如进入体腔、移除器官或正常解剖结构改变;若间皮细胞屏障(如胸膜腔、腹膜、脑膜)被打开 , 则该手术被认定为大手术 。 以组织活检为目的的手术、中枢静脉导管通路置入不属于大手术)或有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
b. 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内 , 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c. 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 , 除外以下几项: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开始研究治疗前6周内;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