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叶飞举报操纵股价对相关上市公司的影响解析


山东省|关于叶飞举报操纵股价对相关上市公司的影响解析

最近火热的叶飞举报事情闹的沸沸扬扬 , 网上消息真真假假 , 叶飞言之凿凿有证据 , 但是在昨天晚上的微博直播中却是说话毫无逻辑 , 类似有点酒后吹牛的感觉 , 让其可信度降低 , 没有实质性的证据 , 又或者暂时他不披露 , 有其他述求存在 。

从叶飞微博以前发的各种信息内容看 , 他目前给出的中源家居以及华钰矿业两家公司的所谓的证据(其他公司我没关注 , 暂时不表) , 都无法证明上市公司参与其中操纵股价 。 都是有中间人联系他 。 但是这个中间人到底是上市公司委托的 , 还是本身股票里面其他庄家委托的这个是存在问号的 。 而他的下家 , 所谓的公募或者券商资管以及其他什么机构也都没有信息公布 。
现在说说我的理解 , 有两种可能性 , 一点浅见 , 大家可以看看:
第一、上市公司不知情 , 相关高管也没参与 。 操纵股价的人可能是本身股票里面的庄家 , 假借上市公司的名义通过不相干的中间人去找的叶飞 。 至于目前叶飞能拿的出的证据关于上市公司参与其中的也就股东名册 , 或者是认识相关的人 。
股东名册因为在公司发债或者聘请更换保荐机构 , 会计事务所等等这些都可以轻易获得 , 信息流出等都可以获取 , 认识高管也可以叶飞前几年以私募或者股东的身份参与调研或者业绩说明会推介会的时候去参与 , 都可以形成关联 。
第二、上市公司有高管参与其中 , 并被叶飞抓到证据把柄 。 那么上市公司董事长或者实际控制人肯定会以不知情来搪塞 , 直接参与的高管如果坐实操纵股价或者非法荐股 , 那也纯粹是其个人行为 , 可以直接更换高管 , 辞退来解决这个问题 。
针对第一种情况 , 我们可以换个角度思考 , 比如说去年经常曝出的建立微信q荐股 , 最终还被当成子弹去接盘的方式出货一样 。 有中间人找叶飞 , 给予好处费 , 叶飞相当于这个Q主 , 而他找大公募券商资管类似这些Q友韭菜充当接盘侠 。 结果就是被忽悠 , 导致下家损失惨重而叶飞里外不是人被下家追债 。
而叶飞这次之所以那么高调的要曝光这些问题 , 可能的情况就是这些下家逼他走投无路了 , 他被人耍 , 但是无奈找不到中间人(根据微博爆料那个蒲菲迪在深圳有过一次交涉) , 无法要尾款 , 也没钱赔偿给下家 。 只能出此下策来个鱼死网破 , 目的可能就是让逼他的下家不要再找他了 , 否则曝光一起完 , 他昨天在直播中说自己进去过不怕 。(以上是本人纯粹猜测) 。刚今天看新闻听说有基民想知道参与其中的公募基金 , 而叶飞说要付费才有钱保障其自身人身安全 。
而针对第二种情况 , 也就是我文章标题说的 , 假如真有上市公司参与操纵股价 , 那么对上市公司有什么影响呢?我引用相关法律条文看:
操纵股票价格违反《证券法》和《刑法》 。
《证券法》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 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 , 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二)与他人串通 , 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四)不以成交为目的 , 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 , 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 , 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 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 , 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 , 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 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 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 , 自买自卖期货合约 , 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