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方案

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方案

关于公布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方案的通知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公租房保障制度,创新公租房租金定价模式,根据《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江府办〔2011〕108 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方案 通知如下:
一、公租房租金标准计算方法
江门市区公租房基准租金定价采用“分值系数计租法”计算,计算公式为:基准租金=分数×分值×地域修正系数(详见计算 表);公租房租金计算公式为:月租金=基准租金×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比例 。
具体如下:
1、分数﹦基准分±要素 。基准分为 10 分;要素包括:结 构、楼龄、屋内装修、楼层、电梯、小区、生活配套等项目,其 分数按照不同的配备情况进行加减 。
2、分值为固定值,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 。目前设定每 1 分值 租金为:1 元/㎡/月 。
( 二) 地域修正系数 。蓬江、江海区以东湖广场为中心 , 4 公里半径范围内修正系数为 1;4 至 5 公里半径范围内修正系数 为 0.9;5 公里半径范围外修正系数为 0.8;新会区以新会华侨 大厦为中心,2.5 公里半径范围内修正系数为 1;2.5 至 3.5 公 里半径范围内修正系数为 0.9;3.5 公里半径范围外修正系数为 0.8;镇区以镇政府为中心,2 公里半径范围内修正系数为 0.9;
2 公里半径范围外修正系数为 0.8 。
(三)计收比例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政府公布标准 60%的申请人,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基准租金的 60%计收;人均 可支配收入为市、区政府公布标准 60%-70%的申请人,租金按照 房屋所在地基准租金的 70%计收;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市、区政府 公布标准 70%-80%的申请人,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基准租金的 80%计收 。
符合廉租住房资格的租住户,其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 市住建部门另行制定 。
(四)江门市区公租房基准租金标准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核定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
基准租金对照
地域修正系数对照

房 屋 本 身 状 况
蓬江、江海区
新会区
镇区
要素
层次
分数
东湖
广场 4 公里 半径 范围 内
东湖广 场 4 至
5 公里 半径范 围内
东湖广 场 5 公 里半径 范围外
华侨大 厦 2.5
公里半 径范围 内
华侨大厦 2.5 公里
至 3.5 公 里半径范 围内
华侨
大厦
3.5 公
里半 径范 围外
镇政
府 2 公里 半径 范围 内
镇政
府 2 公里 半径 范围 外
结构
框架

0
1
0.9
0.8
1
0.9
0.8
0.9
0.8
混合
-1
砖木
-2
楼龄
5 年以

0.5
5-10 年
(含)
0
10-20
年(含)
-0.5
20 年
-30 年
(含)
-1
30 年以


-1.5
屋内 装修
精装
1
普装
0.5
简装
0
房屋 楼层
平房
0
中间楼
层(楼 梯房)
0
首层和
顶层
(楼梯 房)
-0.5
电梯

0

-1
小区 管理

0

-1
生活 配套
齐全
1
不齐全
0
说明:
一、屋内装修分为精装、普装和简装 3 类,标准分别如下:
精装:
【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方案】1、厅、房地面(抛光砖)
2、厕所、厨房、阳台(耐磨砖)
3、墙身、天花(乳胶漆)
4、厨房(有炉台)
5、厕所(有洗手台、蹲厕、冲水箱)
6、厕所、厨房(墙身贴抛光砖)
7、入户门、房间门、厕所门(成品门)
8、厅、房、厨房、厕所(铝合金窗)
9、水电齐全
普装:
1、厅、房地面(耐磨砖)
2、厕所、阳台(防滑砖)
3、厨房(毛坯)
4、墙身、天花(原子灰)
5、厕所(蹲厕、冲水箱)
6、入户门、房间门、厕所门(成品门)
7、厅、房、厨房、 厕所、阳台门(铝合金窗)
8、水管从标柱位接至户内 , 厨房留一个接水口;厕所留一个接水口、 一个冲水箱和一个角阀
9、电从室外总表箱处安装至每户大门内,含一个两位开关
简易:
1、厅、房地面、厕所、阳台、厨房(水泥地面、红阶砖)
2、墙身、天花(原子灰)
3、厕所(蹲厕)
4、入户门、房间门、厕所门(木门)
5、厅、房、厨房、厕所(木窗、水泥窗)
6、水管从标柱位接至户内,厨房留一个接水口;厕所留一个接水口、一个冲水箱和一个角阀
7、 电从室外总表箱处安装至每户大门内 , 含一个两位开关
二、生活配套:基本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农贸市场、公交车站 5 大元素 。
以房屋为圆心,半径 500 米距离内存在上述配套设施 3 种或以上的,则为齐全,否则为不齐全 。
三、参照基准分为 10 分,每 1 分值=租金 1 元/㎡/月 。分值由市物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每两年根据调查结果发文确定调整 。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 , 按本通知执行 。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