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期货公司不得占用其他客户保证金


7月17日 , 证监会就修订<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 意见指出 ,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透支、穿仓导致保证金不足时 ,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以自有资金补足保证金 , 不得占用其他客户的保证金 。
此次修订内容包括:一是修改与当前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做法不同的内容 。 比如 , 删去期货公司资金划转均需向存管银行提供划款凭证、说明等材料 , 增加各方向监控中心数据报送的义务;明确一个期货公司可以在同一存管银行开设多个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保证金账户开立、变更等要求 , 改为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报备等 。
二是强化存管银行在保证金封闭管理中的责任 。 就保证金账户冻结事宜 , 明确存管银行应当在银行内部系统中对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 并在相关网络查控等平台中作限制整体冻结设置 , 并在收到有权机关对保证金账户的冻结、扣划指令时 , 应当提示账户资金的特殊性质以及账户不得被整体或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扣划等安排 。
三是增加与对外开放相衔接的条款 。 将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 , 适用对客户的相关规定 , 统一纳入保证金封闭圈管理 。
文/北青-北京头条采访人员 刘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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